第478章 大融合(二)(2 / 2)
甚至连他们的一些想法,是否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具备实现的可能,都没有专业技术人才进行指点,更别说该如何进行科学地改进了。
新型的钢筋连接设备很快被应用到了华夏国的建筑工地上,在保证连接质量的情况下,节约了很多的工作时间,得到了钢筋工的好评。
可劳动者的智慧是无穷的,也许,他们只需要那百分之一的灵感,就会对某种事物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中一个钢筋工,在使用这种连接设备时发现,钢筋的卯榫连接,并不需要像制作家具那样要考虑接头处的外观。
因为它们被混凝土包裹后,唯一的作用就是发挥出它们的最大拉力,至于接头好不好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所以,这名钢筋工对这种使用卯榫结构的连接方式再次进行了改进,将其套筒加宽,使其能够轻松地并排放入两根钢筋。
然后在这个椭圆形的套筒中部开一个小口,用铁制的锲块插入两根钢筋之间,使其与套筒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的设计,既包含了挤压连接的技术,又没有降低套筒的强度。
其最大的改变是应用了榫卯的结构,而又无需对接头的形状进行预加工。
这样的连接方式,甚至可以不用专业工具,只用一把铁锤就可以使用。
在配合专门的锲块压入工具的情况下,工作效率比木匠先前发明的那种连接方式再次提高了一个档次,并且几乎不会受到操作空间的限制。
这样一来,木匠和钢筋工联合发明的新式连接工具,还没有卖出多少,就因为更加便捷工具的出现而失去了市场。
前期大量的投入没有得到足够的回报,于是木匠就将这个事情反馈到网络平台之上,希望国资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自己的发明加以保护,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这是华夏国成立以来,第一例涉及到专利方面的事务。
对于这样的事情,华夏国成员们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我觉得木匠发明的连接方式,其产生利润的方式是销售接头加工机械和那个简单的套筒。
而后一种经过改进的连接方式,所采用的工具与木匠发明的工具没有根本性的关联,完全是不一样的东西,所以不应该向木匠支付专利费。”
“既然华夏国制定了专利法,就应该对木匠发明的楔合连接钢筋的发明进行保护。
在楔合连接方式发明出来之前,大部分地方还是使用的绑扎法。
木匠把他们行业的一些加工方式移植到钢筋的连接工艺上,提升了钢筋连接的效率,是开创了楔合式连接这个先河。
虽然后面经过改进的连接方法更加简单有效,但如果没有受到楔合连接方式的启示,也是很难直接转化为产品的。
所以我认为,后面改进的连接方式所产生的利润,应该向木匠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
“我认为两种方式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两种连接方式从工作效率上都比以前的方式更加高效。
但后面改进的连接方式将钢筋的连接工艺完全提升了一个档次,但这种连接方式除了那个改进的套筒之外,并不一定必须使用相应的工具。
所以,仅凭那个制造简单的套筒,想要产生多大利润并且支付其它专利的使用费,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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