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章 计划未来(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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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良不慌不忙地喝了一口茶,说:“在拥有完善人口信息的情况下,我们要界定这个真实的生育计划也并不复杂。

而且,我们还可以动用行政的手段,来干预所有人的生育计划。

我们可以进一步把一年的计划出生人口分摊到每一个月,当医疗系统所登记的怀孕妇女人数,已经连续几个月超过当月标准值的时候,我们就可以临时启动生育计划申报登记。

如果申报登记的数量在年度计划之内,就可以不予启动政策引导。

当申报登记有生育计划夫妻的数量超过年度计划的时候,就按照一定的规则,直接取消一部分人的生育计划。

比如说,我们先前探讨过的世代更替生育率,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一对夫妻的平均生育数量应该就是在2.1左右。

如果一对夫妻已经生育了两个子女以上,那么他们的生育计划就属于首先要取消的。

如果取消了这些夫妻的生育计划之后,生育计划的数量仍然高于年度计划的话,就可以用年龄的大小来进行排除。

我们可以把所有提出生育计划的人,按照年龄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优先保障大龄夫妻的生育需求。

按照当年度剩余的生育计划数量,我们确定出哪些年龄段的夫妻可以实施生育计划,哪些年龄段的夫妻需要延迟生育计划。

只要夫妻之间任何一个人的年龄在可以实施生育计划的年龄段之内,他们的生育计划就可以被确认。

而那些因政策需要被要求延迟生育计划的夫妻,其生育计划延迟到下一年度。

如果这些人按照被延迟的生育计划怀孕生育之后,我觉得就可以认为他们的生育计划是真实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社会贡献值奖励。

如果他们并没有按照被延迟的生育计划怀孕生育,则视为他们被延迟生育的计划是虚假的,就不予奖励社会贡献值。”

“如果,他们不按照政策确定的生育计划延迟生育,又该怎么办?”

“人口政策关系着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如果他们不按照政策确定的生育计划延迟生育的话,他们的行为可能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会影响到国家政策的严肃性。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人给予一定的社会贡献值处罚也是应该的。”

“这个办法我觉得不错,只是,现在华夏国男女之间的权力是平等的,而且,在任务发布平台的影响下,男女之间在从事社会事务过程中的区别已经不大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性格不合的夫妻出现了和离的现象,这也是华夏国法律所允许的。

按照你的办法,又该如何界定这种和离之后再婚夫妻的生育子女数量?”

“对啊,如果一对夫妻在和离之前已经拥有了两个子女,在再婚的时候,如果配偶都没有生育过子女,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算呢?”

吴光良说:“这有什么不好算的,华夏国的人口系统已经清楚地记载了每个人的子女情况,夫妻任何一方如果生育了两个子女以上,自然就认定他们的生育计划在被规则排除之列。”

“可是,这样做的话,对另一方从未生育子女的人来说,是不是有点不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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