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零一章 怕麻烦的男人(2 / 2)
这时候小雯和叶婉容两个人还在睡觉。
——一想到这一点,柳青就有一些羡慕,他也想过这种咸鱼的日子,能够睡觉睡到自然醒,而不是被闹钟吵醒。
只是他也知道,现在还真不是他咸鱼的时候。
苏绮要下来了,他这个一家之主必须得顶上去。
想要自己的家人以后能够继续这种富贵悠闲的生活,想要自己的子女以后也能够过上这样的好日子,就必须要有巨大的财富来支撑。
最起码这一年时间里,他得顶上——怎么着也得等苏绮生完孩子坐完月子之后吧。
以后要是苏绮生二胎,那自己又只能继续顶上去。
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除非现在找几个大主顾,一步一步的将集团给卖了,落袋为安。
可是想一想,那样的生活似乎也没什么意思。
冯芷萱的岗位调动苏绮已经跟她说了,餐桌上自然也不需要跟她再说这个话题。
吃完早餐之后,冯芷萱开车,载着柳青和苏绮一起去上班。
坐在车上,柳青有一些不适应,对苏绮说道:
“看起来还是要把叶默叫过来,让他来开车。”
一想到现在自己管理着上千亿资产的运营,拥有着上百亿的身家,身边却连一个保镖都没有,就觉得太没有安全感了。
“现在他不是要忙着训练吗?能走开吗?”苏绮问道。
如果是别人,她就不会问这个,拿了保镖的工资,不做保镖的事情,怎么都说不过去。
可是,叶默是叶婉容的亲弟弟,只这一点就让她犹豫了。
那不是外人,当然不能只考虑协议。
而且,叶默还是天元传媒运营的一个很有潜力的网红,现在就已经有着很高的人气,一场直播带货能够带出几千万,其中给天元集团的企业都带出了不少的货品。
这么一个人,他最大的价值就不是给柳青做保镖,而是在天元传媒做一个网红。
“听说他现在训练得挺不错的,已经恢复到了去年打比赛时的巅峰状态,也不用那么辛苦的训练了。”柳青道,“只是上下班的时候接送我们,平时也不需要他跟在我们身边,不会耽误他多少的时间,不碍事的。”
苏绮点了点头:“不耽误他的事业就行,要不然可以解除跟他的保镖合同,让他全心全意的做一个网红,你再另外找一个保镖。”
“换保镖还是算了,”柳青道,“我们的私人空间,不大适合让外人介入太深。遇上口风紧的还没事,遇上那种喜欢乱说的,麻烦就大了。”
怕麻烦,一直是柳青最担心的事情。
因为他觉得他的私生活很不严谨,宣扬出去会损害到他的形象。
苏绮想告诉他,只要拥有了足够强大的资本,在大方向上不站错队,像这种桃色新闻,不会对他造成致命的伤害。
——一般的社交平台,发现那样的传言,也不敢惹火上身,都会帮着压制流言,卖一个人情。
一些喜欢搞事情的意见领袖或者营销号,他们号称不畏强权,但一般情况下不敢对大资本家的私生活说三道四——一旦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会被大资本家给告死。
虽然现在已经是网络时代了,可是没有所谓意见领袖或者营销号的支持,一个普通的网民想要靠这一篇小作文引爆舆论,那也有点异想天开。
进入网络时代那么多年,可没有几个大资本家的私生活是在国内被爆出来的,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
而且,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就没有那个大资本家是因为私生活的问题被搞垮的,完全用不着那么担心。
但是转念一想,年轻人有一点敬畏之心还是好的。
多一些敬畏之心,就不至于仗着自己有钱而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小心无大错。
这么一想,就打消了那个念头,点头表示赞同:“你说得有道理,让别人进来确实不大适合。”
在车上,柳青就给叶默发了消息,告诉叶默他现在已经是天元集团的总裁,要按照正常的上班时间来上班,所以,需要叶默的保护。
用不着贴身保护,但上下班途中,还是得跟着自己。
这条微信发出去之后,过了半个多小时叶默才回复,就两个字:
“好的。”
这个时候柳青都已经在他的总裁办公室坐了十几分钟了。
他到总裁办公室的时候,时间还没到九点,只有八点四十几,可是办公室的门已经打开了,黎晗就在里面。
他一进来,黎晗就赶紧放下自己手里的活,起身微笑着打招呼:“总裁早上好!”
一边说着,一边鞠了一个躬。
让柳青都有一些不好意思,说道:
“咱们以后天天见面的,用不着这么客气,看到了打个招呼就可以了,不需要鞠躬的。”
说这话的时候,想起苏绮给自己提的建议,虽然还没有拿定主意,可还是忍不住多看了这个妹子两眼。
确实挺年轻的,也挺漂亮的。
然后发现,这妹子今天穿的是黑丝。
不是印着字母的黑丝,就是普通的黑丝。
职业装的修身中筒裙下面套着黑丝,然后是高跟,显得这妹子的腿很长,看上去确实挺养眼的。
“这双腿我可以……”
这个念头刚生出来,就被他给掐灭了。
作为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当着这年轻漂亮的妹子,不适合发挥过于强大的想象力。
对于他的最高指示,黎晗嗯了一声,表示收到了,没有继续坐下去,而是走在了柳青前面,引导着他去里面的办公室,一边走一边还问他喜欢喝什么茶。
等柳青进了里面那个办公室,黎晗又给他泡了一杯铁观音,问到没有什么别的事情需要她做的,工作上面也没有别的指示,这才有点依依不舍的离开。
“这妹子倒是挺好的……真不想祸害了她……”
柳青心里这样想着。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