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四十四章 高三的开始(1 / 2)
老师下课以后,有的同学就问我刚刚骂谁呢,都说我刚刚的样子实在是太霸气了。【文字】转笔婷她是知道我在骂逼脸他们,还过来埋怨了我两句。我笑了笑说:你等会告诉他俩,以后别没事就上楼来,要让我再在走廊看见他俩,小心我不客气。转笔婷知道我是在逗她,也没跟我一般见识。
晚自习前,我下楼去买吃的,在炸串店里正吃的香呢。这时进来几个高一的女学生,我挨个看了看,都很一般般,没有好货色。就在我失望的时候,我突然发现,有两个女生正在炸串店门口外面站着。其中一个女生,留着短发,刀削的那种,从侧面就能看出样貌非常清秀,但是发型和站姿稍微有点痞。
这个高一学妹一直没有把身子转过来,所以我也看不到她的正脸。我赶忙把手上的炸串给塞到了嘴里,擦了擦嘴角,就出了炸串店。我刻意从她的身前绕过去。我假装不经意的看了她的正脸一下,恰巧她的眼神也和我对上了。我当时夸张点的说,差点就被她给电倒了。她实在是太漂亮了,太太太漂亮了,惊艳程度仅次于私立高中的王语嫣。
我被她的美貌给镇住了,我的天!!简直是靓瞎我的双眼。直到我走到教学楼的大门口,我才回过神来,这一路上,我彻底失神了。我感觉就像自己从炸串店门口瞬移到教学楼门口一样。回到教室,我忍不住跟班里的那几个男同学说起了刚刚看见的那个高一学妹。他们问我比韩晓雪好看吗?我很夸张的说,比韩晓雪靓百倍。
其实说实话,我跟他们说的时候,我已经有点记不住她的长相了,毕竟只是简单的一眼而已。如果真的要和韩晓雪比的话,我只能说是,绝对有的一拼!晚课时,班主任亲自看着我们,由于是第一天,所以她也来做做样子。升入高三后第一天上学相安无事,而且还让我增加了一点上学的动力。第二天上午上课依旧睡觉,中午和转笔婷吃完饭,换了件衣服就跑到了后操场的篮球场。
去的时间刚刚好,他们还没有开始玩,我投了几个蓝,篮球场上的人就渐渐的多了起来。大家组织了一下,就打起了比赛。只打了不一会,篮球场就被学生给围的满满的了。我一边打着篮球,一边观察场边的动静,寻找看看有没有美女会留意我。我打的位置属于大前锋的那种,冲抢篮板,盖帽之类的。当然绝技是我的篮下擦板投篮,基本命中率在%90以上。
由于我们打的是半场,所以我的特长可以完美的发挥。连续几次进攻都是我在篮下抢到篮板然后擦板进球,队友都给我叫好,但是似乎外围的观众不太欣赏。我们今天中午属于一边倒的局势,打的对手毫无反击之力。我的队友投进了一个三分,我发现围观的人才有一点小骚动。真是一个学校一个风格,我们学校的学生竟然喜欢看投三分。既然她们喜欢看,我也尝试了几个三分,竟然投出了个三不沾。
当时我就听见有人笑我,而且还很大声的说:你太丢人了,黄忠。我顺着声音一看,你妈,是韩晓雪,旁边还有高傲男和转笔婷,逼脸他们。他们踢毽子的团队竟然都围过来看我打篮球。高傲男在韩晓雪身边,我也没好意思骂她脏话。只是对着她说了句:一边去,踢你的毽子去吧。我和韩晓雪的对话,加上我的那个三不沾的三分,瞬时间我马上成为了场上的焦点。我就感觉到,围观的学生都在看我,这种效果虽然是我所期盼的,但是好像感觉有点不对劲。
后来我还是回归了我的拿手强项,篮下投篮,基本称霸了全场。我从转学来就一直和他们打篮球,所以高三这些打篮球的同学,对我还是很照顾的,基本我一招手,都会把球传给我。虽然我在学校里混的不算太明白,但是我在他们眼中,绝对是个惹不起的小混混。可以这么说吧,我们整个高三这届学生,没有一个敢得罪我的,包括高傲男在内,他也只会在我背后搞搞小动作而已。
如果说真的有比我混的好的高三学生,那么那个人也是属于懒得搭理我,或者是真人不露相的那种。我们高三理科班有几个人,我平时看着面相就觉得不是一般人,但是在学校里却是老老实实的,也没和我有什么瓜葛,也不出来混,更谈不上打仗了。说了这么多,我就是想告诉大家,我为什么能在篮球场上,得到很多传球的原因。
午睡的铃声响了,篮球场上的人也都散了。上楼的时候,恰巧碰见了韩晓雪刚刚从厕所里出来。她还嘲笑我今天投的那个三不沾,我问她今天怎么突然看起打篮球了?她告诉我,毽子踢坏了,没有备用的,所以才看的。回到了教室,乔巧离我很远的就朝着我说:黄忠,今天在窗上看你打篮球,你打的真帅。我笑了笑,说:还可以吧。乔巧的这句话更加让我坚定了以后要天天中午混在篮球场上的决心。
下午上课,大家都在听课,我却半个身子伸在外面,坐着一个椅子腿,在耍杂技玩。这也是我学生时期的一个绝活吧,可以只用一个椅子腿就能保持身体的平衡,而且双脚和双手都悬空,我也不会倒地,起码能坚持20来秒左右。虽然听起来可能很无聊,但是却是我刻苦专研出来的成就。那时根本就听不进去课,而且也没人陪我说话。我只能听着cd,玩着可以让自己自娱自乐的小游戏。那时我还专研出,换着手,从一打到十的小游戏,这个是考研脑子灵活度的小游戏,我最快时,可以在5秒之内从一打到十。每次看见电视上,那些还只会用枪打四的时候,我都深深鄙视他们的智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