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能力(1 / 1)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国家治理的主体。www.Pinwenba.com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必须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能力。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人民群众不是被管理者,而是管理的参与者,更是管理的受益者。这尤其突出了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对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人民群众是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建设者,是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主体。发展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则和目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要提高治理能力,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尊重和保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
中国共产党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党。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为人民谋利益。然而,一切为了人民,并不等于共产党可以并应当为人民做一切。共产党不能独揽本应由人民行使的权力。由于党在革命斗争中的巨大贡献,使党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戴,并取得了执政地位。作为执政党,我们有了种种便利条件,可以办许多过去办不到的事情。这使我们不少干部产生了一种错觉,自以为可以也应当为人民做一切。即便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许多党员干部仍然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命令、大包大揽等一套老办法,自觉不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看成是被动的芸芸众生。这种以“赐给”群众雨露阳光的心态所进行的领导活动,已越来越造成党群、干群之间的对立情绪,使我们的领导工作处于被动、尴尬的境地。改变传统的领导思维模式,从“为人民做一切”这个误区中解脱出来,是新时期改进、改善领导方式方法的前提条件。
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能力,必须提高人民群众自身的民主政治意识。注重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新时期改进领导方式的切入点。这首先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首创精神。只有尊重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才能摆正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党的领导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历史的活动是群众的事业,群众的历史创造性是推动历史的真正动力,因而人民群众具有历史主体地位,这个地位必须得到尊重。广大人民群众能否正确、充分、实实在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身的民主政治意识、自治意识。要教育群众,帮助他们提高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解和参与能力,学会运用民主的、自治的方法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各级政府乃至整个社会对民主政治建设的认识和支持程度对人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行使也至关重要。因此,要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组织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在自治活动和民主实践中明确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明白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
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能力,必须正确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实行群众自治的关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党的基本政治制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是基层群众自治的原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领导下的自治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在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但这种核心领导地位应在法制轨道上运行。要调整好党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保障法律法规赋予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制得以顺利运行。对群众自治组织来讲,既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又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好自己的自治权利。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就是要在政治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通过群众自治组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组织的决定决议贯彻落实到群众中去,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管理好自己的事情。群众的智慧是无限的,群众的力量是巨大的。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好群众自身事务,是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国家当家作主的要求和体现。只有全体人民群众生活都好了,国家才会繁荣昌盛;只有全体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都充实了,国家才会文明和谐。
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能力,必须转变政府职能,还权于民。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或居委会是群众实现自治的组织形式,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地方政府主要是制定管理规范性文件,搞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不能直接干预这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要改变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作一级政权对其发号施令,实行行政领导,剥夺、肢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权的做法。各级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将对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管理转向指导服务,真正还权于基层,还权于民。通过指导、支持、帮助的方式,促进这些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
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能力,必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事情的权利。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群众自治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可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相关的决定、决议,并引导、指导基层制定好有关村规民约、社区管理公约等;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通过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情况的工作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发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问题,针对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大熟悉民主程序的优势,加强指导,尤其要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议事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等各项民主制度;督促政府切实转变职能,变“为民作主”为“让民作主”,真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维护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的权利,督促司法机关认真受理、依法办理“民告官”案件,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无论是哪一级,无论是什么人,都必须依法惩处,真正依法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实现自己的愿望和利益。
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能力,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社会是人的集合体,人是社会构成的最基本要素,国家治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治理和服务,社会治理要落实到人身上,以人为本。因而,加强社会建设,创新国家治理,其实质就是要顺应新时期、新的历史条件下人们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贯彻这一理念,必须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参与权放给群众,把知情权还给群众,把决策权交给群众,把监督权赋予群众,体现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要更加自觉地关注民生、增进民利、维护民权、保障民安,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让人民尽可能多地分享发展的资源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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