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章 影响并没有结束(1 / 2)
对于自己究竟是不是萧淑妃口中拯救官场的大英雄,陈平并不关心,不过能让萧淑妃这样的女人对自己产生那么热烈的崇拜感,这种感觉还是相当不错的。
当然,陈平也同样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因此无论萧淑妃多么崇拜,也不可能改变陈平的任何决定。
由于陈平的坚持,再加上他和萧淑妃在路庄绝对的领导地位,最后关于储粮仓库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工作,就被交到了陈平的手上。
这一下可就让储粮仓库原库主任邓长流绝望了,他之所以感这么肆无忌惮的放火烧储粮仓库,无疑就是因为他想仗着自己在位那么多年积攒下来的大笔钱财,也在平时贿赂了不少官员,想着能有人在关键的时候帮自己一把,自己就有救了。
不得不说,他在库主任的位置上这么多年,也确实积累了不少的人脉,就在他被刑事拘留以后,不是没有人帮他走动一下,好把他从牢里先保释出来,可这一切在案子交由陈平负责以后,就再也没有人帮他做这个事情了。
这是因为一是怕给自己惹麻烦,二是不管怎么做,都不可能过陈平那一关的。
要知道,陈平在路庄当领导也有一定的时间了,基本上所有人都知道他认真负责的脾气,所以路庄的官员在这件事情上根本不敢有任何徇私和帮他开脱的动作,而至于东吴市里的一些官员,则是知道陈平和省官员的那些事,连常务副省长杜孝廉都奈何不了他,他们这些厅级上下的官员,又何必为了邓长流那点小钱去给自己找不痛快呢?
收了别人的钱却又不帮别人办事,这的确是无耻了一些,但是大家做官的,谁没有做过几件无耻的事情呢?谁又在乎多邓长流这一件呢?
于是在陈平的个人影响下,这个案子因为邓长流在工作上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一种疏忽大意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终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规定,邓长流由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因此被判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路庄法院的这个判决,邓长流和他的家人都表示能够接受,不会上诉。
但实际上他们哪里是能够接受那么简单,根本就是在家里偷笑了,要知道,如果是邓长流贪污的事情被查出来的话,他最起码也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这就是他为什么要放火烧储粮仓库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引发安全事故明显比贪污的量刑要轻多了。当然要是他放火的事情被查出来的话,那绝对是死刑的标准,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哪个官员会愿意给自己抹黑的。
这其实就是当初邓长流放火烧储粮仓库的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所在,他算准了无论发生什么事,哪怕是最坏的打算,自己最多也就坐五年牢就出来了,自己贪了那么多钱,到时候就算没官做了,有这么多钱自己干什么不行呢?
不得不说邓长流不愧是在官场里浸淫了大半辈子的人,对官场的了解还是很深的,所以才会想出这样的办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