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7章 大朝会(3)(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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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章 大朝会(3)

2018-04-15 作者: 苍穹战狼

第547章 大朝会(3)

张嘉师举行这一次大朝会,除了有相应的必然性之外,还有着张嘉师自己认为需要达到的相应目的。

比如说官员调动,评价,升迁甚至是惩处。

这么一个目的,是张嘉师尝试性的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为主。

当然,张嘉师还希望有一点能够进行尝试,那就是在小范围实行察举制度。

……

在张嘉师原来所在的世界,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由此可见,察举制度是经过汉文帝的尝试,但是因为一些方面的影响,汉文帝时期的察举制度的尝试遭受到失败。

其标志性的影响,就是以著名书生贾谊的荣衰为代表。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

到了东汉光武帝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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