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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4章 诸子百家十二派(42)

2018-04-15 作者: 苍穹战狼

第674章 诸子百家十二派(42)

在中国古代的医术体系当中,法医算是相当另类的一种。

但是以张嘉师原来所在世界的目光来看,法医也算是医生专业的一个范畴。只不过其对治疗方式没有什么侧重点,算是精通人体以及部分生物的结构的一个范畴。

而宋慈的《洗冤录集》所记载的内容,却是对医药方面有着相对详细的理解,尤其是对毒药方面的情况,可以说有着一定的描述。

……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

慈拜禀。

从洗冤录集的序言当中,在当其时的法医检验工作当中,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指导书籍,其中有一本叫做《内恕录》。而这一本书有可能已经失传,但是其能够被宋慈在这个情况下提起,明显是一本相当重要的书籍。

而从以下的《洗冤录集》内容来看,《洗冤录集》应该是有部分内容是后人增加或者是成为官方行文而增添的内容。

这一点从《洗冤录集》的第一卷内容可以看出: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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