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章 继承制度(上)(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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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章 继承制度(上)

2018-04-15 作者: 苍穹战狼

第750章 继承制度(上)

从史记跟赵正书两个记载来看,有一个地方,或者说是一个人,其为了大秦帝国的平稳过渡,最终选择了放弃了抵抗的这个决定。

而这个人就是始皇帝的长子扶苏。

在史记当中,扶苏是被御史以毒酒赐死。而赵正书则是指出了一点,那就是扶苏是死于胡亥的命令之下。

而作为与扶苏年纪相仿的子婴,也曾经为了让扶苏活下去而做出相应的努力。

只不过,无论是赵正书当中描述的胡亥是合法的始皇帝继承人,秦帝国的二世皇帝,亦或者是史记当中描述胡亥得位不正,在即位之初就杀死了包括扶苏在内的兄弟姐妹,事实上也是有一个必然的情况,那就是长子继承制度在当其时已经颇为流行,甚至是占据主流。

……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广义的“长子”是指排行最长的子女,换言之长女也可能包括在内,狭义的则只包括儿子,女儿的继承顺序较儿子后,甚至没有继承权。一些母系社会中则是由长女拥有优先继承权。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宗法制的目的在于保持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权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宗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中国夏朝时就已确立王位世袭制,但也有“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的区别。

商朝末年才完全确立了嫡长继承制。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

在这个时候的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之后,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5]。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有一句话明确指出宗法制度演变成长子继承制度的情况:“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

同时,《史记?殷本纪》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帝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即纣王),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

据黄河流域周原(今陕西岐山)生活的周部落,在古公亶父时,嫡长继承制还没完全确立。古公少子季历继承了王位,而长子泰伯、次子仲雍出奔长江三角洲,后来建立了吴国。季历传位于长子姬昌,姬昌又传位于长子姬发。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自此宗法制度被作为立国的原则世世代代延续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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