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0章 《武经总要》的经验(3)(2 / 2)
比如说骑兵进入敌人领地之内,除了自身的战斗器具之外,甚至是不能有其他“额外”的负重。
这一点严格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这一点也忽视了一个情况,那就是若是一个骑兵连一些器具都无法携带的话,那么在无法赶回营地的情况下,这个骑兵很容易面对自己无法取得补给的困局。
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的恶化,这个骑兵想要完成作为类似于斥候等任务,则是很有可能会败露自身而导致敌人警惕。
而在这一卷的余下内容当中,也有着一支军队在紧急的情况下的短暂的军粮应对办法:
赍粮夫千里馈粮,士有饥色;樵苏后爨,师不宿饱。况深入敌境,飞挽不通,袭师及寇,益资拟备。虽云因粮于敌,亦虞清野以待。旧法:人持乾粮三斗,可用数旬。若班师在道,去境犹远,储贮乏绝,即须拣择羸瘦牛马应卒,以充军食,庶全人力,不至为贼困逼。旧法:米一石,取无谷者净淘炊熟,下浆水中壬水曝干,淘去尘,又蒸曝之。
经十遍,可得二斗。每食取一大合,先以熟水浸之,待湿彻,然后煮食之。一人可五十日。盐三升,以水和入锅中,炭火烧之,即坚小不消。一人食可五十日,又宜夏月将行。
粗布一尺,以一升酽醋浸,曝干,以醋尽为度。每食以方寸煮之,可食五十日。取小麦面,作蒸饼一枚,浸醋一升,曝干,以醋尽为度。每食时,梧桐子大煮之,人可食五十日。
豉三升,捣如膏,加盐五升,捻作饼子,曝干。每食如枣核大,以代酱菜。人可食五十日。米一升,人食可一日。牛一头,食之五十人日。马一匹,食之五十人,可一日。驴一头,食之三十人,可一日。
如更急难,诸戎装用皮者,亦可煮食救饥。
山行,即采松皮,每十斤与米五合煮之,令烂熟。半斤一人可食一日。
每人将油麻半升,如渴,取三十粒含之,立止。
亦可将乌梅、干酪行。
每人将葫芦子、或竹筒皮、或受二升者,料前程之水,即盛行。
马军,每人将干酪与马,恐马渴乏。
近代边兵远行,则有麋饼、皱饭袋、杂饼之类。麋饼,用麋末作饼,投沸汤和为饼,厚一分。候冷,切作棋子,曝干,收贮。如在营寨内,以汤沃而食之;如路行及战阵中,干食之,味美不渴。余于杂饼、皱饭并制如常法,惟曝极干,令可齐持及久。
油麻,并不是指白芝麻,而是指黑芝麻,这种食用止渴的方式,主要是取自药理。
而除了这种应急军粮的方式之外,张嘉师比较认同的是烽火台的相关描述:
烽火烽燧,军中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阙也。唐兵部有烽式,尤为详具。今之边塞所置,则颇为简略而易从。唐李筌所记法制,适与今同。今以唐式录为前,而今法次之,庶参考用焉。唐法:凡边城堠望,每三十里置一烽,须在山岭高峻处。若有山冈隔绝,地形不便,则不限一数,要在烽烽相望。若临边界,则烽火外周筑城障。
凡掌烽火,置帅一人,副一人,每烽置烽子六人,并取谨信有家口者充。副帅往来检校,烽子五人分更刻望视,一人掌送符牒,并二年一代,代且须教新人通解,始得代去。如边境用兵时,更加卫兵五人,兼收烽城。无卫兵,则选乡丁武健者给仗充。置烽之法:每烽别有土筒四口,筒间火台四具,台上插橛,拟安火矩,各相去二十五步。如山险地狭,下及二十五步,但取应火分明,不须限远近。其烟筒各高一丈五尺,自半已下,四面各阔一丈二尺;向上,则渐锐狭。造筒,先泥里,后泥表,使不漏烟。筒上著无底瓦盆盖之,勿令烟出;下有鸟炉灶口,去地三尺,纵横各一尺五寸,着门开闭。其鸟炉灶门用木为骨,厚泥之,勿令火焰烧及。其烽筒之外,皆作深堑环绕。在锋贮备之物,要柴藁木材。每岁秋前,别采艾蒿茎叶苇条草节,皆要相杂,为枚烟之薪。及置麻蕴火钻狼粪之属,所委积处,亦掘堑环之,防野烧延燎近边者,亦量给弓弩。
用烽火之法:应火炬长八尺,橛上火炬长五尺,并二尺围。干苇作薪,苇上用干草节缚,缚处周回插肥木。其次炬橛等,在烽每道当蓄一千(或作十)具以上,于舍下作架积贮,不得雨湿。其土筒里,常须预着羊粪郁心火使暖。凡应火土筒,若向东应,筒口西开;若向西应,筒口东开;南北准此。诸烽烟相应时,于土筒旁级上立开盆放烟,合盆灭烟。其烟看放时,若无事,尽一时;有事,尽一日。若昼放烟,至夜即放火,无事尽一夜。若夜放火,至天晓还续放烟,后烽放讫,前烽不应,烟尽一时,火尽一炬,即差脚力人走问探知。失堠或被贼掩捉,其脚力人问者即亦须防虑,且至烽侧遥听,如无消息,唤烽师姓名,若无人应接,先径过向前烽,依式放火。仍录被捉失堠之状,告所在州县勘当。
凡白日放烟,夜放火,先须看筒里至实不错,然后相应时。将火炬就鸟炉灶口里焚熟成焰,即出为应。一炬火,一人应;二炬火,二人应;三炬火,三人应;四炬火,四人应。若应灭时,将应火炬插鸟炉灶口里,不得火焰出外。应灭讫,别捉五尺火炬,安着土台橛上。烟相应时,一炉筒烟,一人开闭;二筒烟,二人开闭;三筒烟,三人开闭;四筒烟,四人开闭。若昼日阴晦雾起,望烟不见,原放之所即差脚力人速告前锋;雾开之处,依式放烟。如有一烽承两道已上烽者,用骑一人,拟告州县发驿,报烽来之处。若烽与驿相连者,只差驿马。
凡寇贼入境,马步兵五十人以上,不满五百人,放烽一炬;得蕃界事宜,及有烟尘,知欲南入,放烽两炬;若馀寇贼五百人以上,不满三千人,亦放两炬;蕃贼五百骑以上,不满千骑,审知南入,放烽三炬;若余贼寇三千骑以上,亦望三炬;若余蕃贼千人以上,不知头数,放烽四炬;若余寇贼一万人以上,亦放四炬。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县镇止;南炬以上者,并至京。先放烟火处州县镇即录状驰驿奏闻。若依式放烽至京讫,贼回者,放烽一炬报平安。凡放烽告贼者,三应三灭;报平安者,两应两灭。
凡告贼锋起处,即须传告随近州镇县、城堡、村坊等人,令当处警固,不得浪行递牒。
凡烽号隐密,不令人解者,惟烽帅、烽副自执,锋子亦不得知委。
凡烽帅、烽副当番者,常须在烽台检视。若将家口,听于堑内安泊。烽子则昼分为五番,夜分持五更;昼候烟,夜望火。凡烟火,一昼夜须行二千里。
今法:明锋台于高山四望险绝处置。无山,亦于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高五尺,下阔三尺,上阔一尺。形图:上建圆屋覆之;屋底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版为上覆下栈。屋上置突灶三所,台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泥饰其表里。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上下用屈膝梯,上讫,复收之。四壁开望贼孔,及安火筒,置水罂、干粮、麻蕴、火镇、蒿艾、狼粪、牛羊粪。每旦夜平安,举一火;闻警鼓,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笼柴。如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锋子为贼所捉。一烽六人,五人烽子,递知更漏,观望动静;一人烽帅,知文书符牒转递之事。
行烽凡军马出行,拟停三五日,即须去军一二里以来权置烽。如有动静,举烽相报。其烽并于贼来要路,每二十里一烽,连接至军所。其游奕马骑,昼日游奕候视,至暮,即移十里外止宿,防贼徒暮间见烟火,掩袭烽人。其贼路左右,仍伏人宿止,以听贼徒。如觉贼来,即举烽递报军司。贼十骑已下,即举小炬火,前烽应讫,即灭火。若不及百骑至二百骑,即于一炬。若三百骑至四百骑,即放二炬。若五百骑至五千骑,即放三炬。准前应灭。前烽应讫,即赴军。若虑走不到军,即且抵山谷藏伏。既置烽,军内即须置一都烽,应接四山诸烽。其都烽如见烟火忽举,即报大总管“某道烟火起”,大总管当须戒严,收饮畜产,遣人斥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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