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银锁的秘密(6)(2 / 2)

加入书签

法官听了原告律师的诉讼,问被告方还有没有什么申诉的话。黄宇律师和蓝田商议一下说道:“法官,我的当事人不愿意一个人承担原告赡养义务,原告的赡养义务应由原告的五个子女来履行。”

“法官,请允许我再问被告。”

得到法官的同意,瑶青的代理律师罗律师问蓝田道:“你有没有养育过孩子?你只须回答我养过或者没有养过就行。”

“养过!”

罗团律师又问蓝田:“养育儿女辛苦不辛苦?”

蓝田的辩护律师见原告律师问一些不着边际的话,马上提出反对意见。代理律师解释既然此案涉及到赡养问题,自然而然要涉及到养育儿女的事。法官说被告反对无效。罗团律师得到法官的同意,接着反问蓝田道:“假如,我在这里只是说假如。请问被告,假如你把儿女辛辛苦苦拉扯大,到你老了你的儿子不对你履行赡养义务,你怎么办?”

蓝田被罗团律师这个假如的话问住了。沉默一会儿,蓝田说道:“我的儿女会对我履行赡养义务的。”

“好!”罗团律师接着说道:“你的儿女对你履行了赡养义务,可我的当事人的子女却没有对她履行赡养义务。请问被告,你对我的当事人履行了赡养义务了吗?”

蓝田回答已经对瑶青履行了赡养义务。罗团律师听到蓝田的回答,马上反驳道:“没有!被告你没有对我的当事人履行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罗团律师说到这里,环视一下在坐众人,说道:“被告,我的当事人是你的妈妈,现在农村已没有了依靠,吃了上顿没了下顿,你作为我的当事人的儿子,你怎么这样忍心把她抛弃在农村?”

“我没有抛弃她!”蓝田申诉道:“我已经给过她粮食和钱!”

“被告,你给过我的当事人粮食和钱也不能说明你履行的赡养义务。”罗团律师说道:“你这样把我的当事人置于农村而不理,按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理解,你已经对家庭成员做出了抛弃的行为。”

“我没有抛弃她!”蓝田被罗团律师步步为营的追问,感到从来没有过的重担压在肩上,又感到自己很冤。瑶青生有五个儿女,她凭什么只要我对她履行赡养义务?蓝田无奈至极,激动地说道:“我根本没有抛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你是在胡说一通!”

法官见蓝田情趣激动,大有咆哮公堂之嫌,马上阻止道:“肃静!请被告控制自己的行为!请原告律师继续陈述。”

“法官!”罗团律师说道:“鉴于被告方存在违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我的当事人有理由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准予我的当事人,对被告主张赡养义务。”

法官听了原告律师的主张,随后问被告,还有什么申诉,如果没有申诉,待休庭之后便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黄宇律师和蓝田商议,要求蓝田提出更有利的证据来申诉,以免去一个人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

蓝田想来想去,哪还想起什么来。此时的蓝田,已被瑶青不公平的控告和罗团律师的讼词逼得喘不过气来。情急之下,蓝田问黄宇律师:“黄律师,如果我不是瑶青的儿子,能不能免去我一个人承担赡养瑶青的义务?”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