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第四十六章 吴玉的病症(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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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第四十六章 吴玉的病症

“要不要接这笔广告业务?”王经理逮住好不容易在公司露面的黄梁,请示道。

“在上次会议上我就说过了,广告公司的所有业务全由你们策划部自己作主。  我再不插手具体操作,不过到时可以给你们些建议。  ”黄梁应该现在是应该放手让员工们独立发展了,自己应该做的是一个掌舵者,而不是一个什么都要事必躬亲的水手。

“黄梁,尹氏集团还是在使用‘网络商标’的名义在销售通用网址。  ”辛月在王经理走后,进来向黄梁汇报道。

“难道互联网信息中心允许他这么做,他们就不怕企业找麻烦?”这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属于不告不理,但只要有人提出抗议,互联网信息中心做为主导部门应该出面禁止的。

“尹氏集团的律师认为:这属于一种宣传技巧。  因为所有的宣传单,广告词中‘网络商标’都加上了引号,这就表示通用网址并不是真正的网络商标,而只是为了便于企业理解通用网址的特性而做出的一个比喻。  ”辛月解释说。

“哼,宣传技巧?可事实上这种宣传技巧已经误导了消费者,对于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来说很容易产生误解。  ”广告当然要用上比喻拟人等修辞手法,这样才能让受众乐于接受,但这种修辞手法不应该有碍于消费者理解广告信息。

比如“今年二十,明年十八”这则护肤品广告也应用了夸张的手法。  但所有地消费者都会在会心一笑中,理解这是说这种护肤品让人肌肤看起来更年青,而不会真的就把人从二十岁变为十八岁。

“这个我也咨询过律师。  律师认为,尹氏集团属于是在钻法律的漏洞。  现在法律实现的是罪行法定,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罪行,才能称之为犯罪。  而且现在《广告法》本来就不完善,仅仅主要是征对药品、烟草、食品等民生行业做了详细的规定。  并且网络广告属于新兴事物。  它的兴起晚于《广告法》地制定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于1994年,那时确实没有网络广告)。  因此《广告法》的规定难免有所疏漏。  ”辛月仔细解释着。

“也就是说,通过法律途径不能禁止尹氏集团使用‘网络商标’地名义?”黄梁有些不甘心。

“很难!即使通过一些增补的法律条文,让他们放弃使用‘网络商标’的名义来宣传,也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一般的企业跟本不会为了这么几千块钱付出这么大的精力和时间。  ”辛月也曾这么问过律师。

“通过法律手段不好解决,我们便通过道德手段解决,现在咨讯这么发达。  只要我们在报纸上、网络上发达些文章,揭露‘网络商标’这种宣传形式是对企业的误导,相信会有很多企业响应地,毕竟谁也不愿被欺骗。  ”黄梁不甘心自己辛苦想出来的点子让别人盗用,并且盗用的还是尹家。

“做生意就是要和气生财,这么做怕对公司的发展……”辛月还是有些顾忌。

“做生意朋友间才能和气生财,而对于自己的敌人,能让他减少些实力就要减少。  不能因为怕他报复,就容忍,那样只会让他得寸进尺。  尹氏要跟我对着干,就算是再大的骆驼我也要把它拖垮,累死。  ”黄梁信心十足的说。

“好吧,我这就组织人手去办。  ”辛月最后还是按黄梁的决定去办了。

这周四便是沈尘提到地汽车展销会。  沈尘早早便约黄梁前去。  本来依黄梁想来,现在也不缺钱,随便派个职员买辆车就算了,但沈尘却坚持要求亲自挑选,在这些小事上,男人往往只有向女人妥协,黄梁也不例外。

黄梁赶到电视台去按沈尘,没想到沈尘旁边还站着位中年**,年纪和沈尘相差无几,不过浑身透出淡淡的成熟气息。  看样子是准备和沈尘同往。

“这是我们电视台办公室的吴玉主任。  我把她叫上,当参谋的。  ”沈尘拉着吴玉走过来。  替黄梁介绍道。

“吴主任,你好,真是麻烦你了!”黄梁和吴玉打着招呼,吴玉看着有些面熟,应该是上次野餐见过面,只是那时人多没什么说话的机会。

“嗨,别跟我客气,我跟小尘都是好姐妹,你就跟小尘一样,叫我玉姐。  ”吴玉很是熟络的对黄梁说道。

“那好,玉姐、小尘,咱们先上车吧!”黄梁拉开出租车车门,把吴玉和沈尘让上了出租车。

本来黄梁是打算让吴玉和沈尘坐后排,自己坐副驾驶室,吴玉却自己拉开副驾驶室地车门,坐了进去。  轻轻瞄了沈尘一眼,那意思仿佛是在说:瞧,我可不会当你的大灯泡,处处为你着想呢。

沈尘脸色微红的和黄梁坐在了出租车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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