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无罪辩护】(下)(1 / 2)
“犯罪嫌疑人李某很显然不构成诈骗罪,这一点我和那位同学的观点一致,也就不再赘述。”庄名扬胸有成竹地道:“同时,我认为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在法庭,我将为他做无罪辩护。”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庄名扬笑道:“那么何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呢?其实在物权法公布以前,就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占有,已经包括了对财物的使用权,而不仅指所有权。物权法出台以后,规定了用益物权,这也是刚才那位同学的理论基础,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侵犯了被害人的用益物权,所以同样构成盗窃罪。”
那位外省检察官点了点头,这确实是他的理论基础和依据。
“但是那位同学却疏忽了一点,按照他的理论,也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确实是侵犯了被害人对电动车的使用权。但是他主观方面,是不是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去‘盗窃’这辆电动车呢?”
外省检察官皱了皱眉,站起来道:“难道你认为不是?”
“呵呵,同学,我必须要肯定的回答你吗?”庄名扬笑道:“实话实说,我根本没有办法去回答您的这个问题。因为在推走电动车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想法只有他自己知道。我们只能去假设他当时的所有想法,假设一:犯罪嫌疑人李某就是处心积虑地要盗窃,当时他就是去偷车。假设二:犯罪嫌疑人李某当时不是要去偷车,他只是心疼自己刚买的电动车,后悔不该借给张某使用,于是去把车推回来。不知道对于这两个假设,同学你是否有不同意见?”
“没有。”外省检察官摇头道。
“好,那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可能,是因为心疼、后悔,才将车推走,他在主观上并没有盗窃的意图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这样,他根本就不构成盗窃罪,事后收取那三千元,也只是‘不当得利’,应由民法来调整。”庄名扬侃侃而谈:“可奇怪的是,为什么同学们会对这一点视而不见?”
“同学,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也不像英美法系那样,要求‘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你的论点,似乎没有理论依据啊?”外省检察官提出了异议。
“这话怎么说的?你现在又说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了?这么说,你们检察官也是搞有罪推定的了?”没等庄名扬回答呢,大个子刑警先开口了,他的话顿时引起一片笑声。不错,刚才这位检察官和他辩论时,还在反对公安机关搞‘有罪推定’呢,现在怎么自相矛盾起来了?
贺成东也忍俊不禁地笑起来,这正是他要的效果:“好了,大家严肃一点,听听庄同学怎么说。”
“我国刑法是没有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及‘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可是要构成犯罪,主客观要件必须统一,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庄名扬道:“同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也规定了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检察院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举证不能或举证有瑕疵,自然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现在的证据都是集中在客观方面,却没办法排除疑点,也就是当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只是出于心疼自己的车,才将车推回。这个疑点不能排除,也就应当视为公诉方举证不利,仅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去分析本案,也应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利用我国现有法律分析的结果,和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得出的结论并无不同,我们为什么却对此视而不见呢?”庄名扬摇头道:“这就与国人长期的习惯、以及文化背景有关了。国人几千年来都讲究个‘名正言顺’表面文章一定要做足、做够了,才肯去做点实事。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举个例子,在《手机三包条例》出台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存在了,消法在某些方面,甚至比三包条例规定的更为详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更大。三包条例的出台简直是莫名其妙、画蛇添足,反倒是限制了消费者的一些权益。很多同学都是搞实务的,不要我多说,大家对此都明白。这就属于典型的表面文章、官样文章,说是忽悠消费者,也不算过。”
一口气将自己的观点说出,庄名扬感觉十分畅快,看看贺成东,只见这位老教授正微笑着望向自己,眼中流露出鼓励的意思,顿时心里一定,贺教授果然也是这个观点。
教室内再次安静下来,所有人都在静静的思考,庄名扬这一席话,让大家想到了很多。有些时候、有些道理,其实就是一层窗户纸,只不过大家陷于执念,不肯或者从没想过要去捅穿它而已……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