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九章【王大力的疑问】(上)(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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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儿姐们儿,因为明天郎中要去岳母家。中午赶不及更新了。只能是郎中到岳母家后,赶出两章来,在明天晚上一并上传。章节还是两章,只是更新时间变了,估计是明天晚上10点左右。后天更新恢复正常:)————————————————————“哦,你要去香港发展?”听完了庄名扬的讲述,李强微微沉吟了一会儿:“墙内开花墙外香,如果能在香港甚至国外取得成就,确实可以让你在国内更加游刃有余。这么说,你是准备放弃经济类案件了?”

国内的律师难有作为,主要是指在刑事部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咋看这是很公平的规定啊,难道说辩护律师伪造证据,就不该受到刑事追究?

这样想的人,第一不是律师;第二就是不了解律师工作。

首先,真正的法治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中专门规定辩护人的伪证罪,这条规定本身,就是对辩护人的歧视。其次,在没有‘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的汉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保证,其中就包括证人。一旦出现辩护人无罪辩护成功,公诉人就会因‘工作失误’受到追究,此时这条规定就成了公诉人乃至侦查人员‘公器私用’,用来报复律师的尚方宝剑!

306条款中最让律师们“恐惧”的规定是“引诱证人改变证言”这句话,因为这句话本身语言上就很模糊。现实中,因律师的调查,原是控方的证人可能会改变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或检察机关肯定会再次找到证人,甚至会威胁证人,“你的两份证言中肯定一份是假的,是伪证,是不是律师让你说的”等等。少数证人极可能顺水推舟地说,“是律师让我这样说的”。

于是,控方以自己一方的证人因为律师的调查而改变了证言,就去指控是律师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律师就成为了罪人。

这不是危言耸听,据统计,燕京2010年的刑事案件,律师出庭率仅有百分之三十,就是这样,还是有律师因为该条规定锒铛入狱,他们中有的只收了几千元的律师费。请问有没有律师这么傻,为了几千元辩护费去教唆证人做伪证,砸了自己的饭碗?可这么浅显的道理,就是没有人去正视,一些新闻媒体惟恐天下不乱、不负责任的夸大宣传,反倒让不明真相的群众认为律师都是收黑钱的,都是昧良心为坏人说话的,却不知,在审判之前,没有好人坏人之说,律师为被告人说话,并不等于在为坏人说话!

在这种环境下,律师们、甚至是一些大律师,都不愿意接手刑事案件。那些能收费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的案子,都是经济类案件,又没有什么风险,自然让律师们趋之若鹜。所以李强才会这样问,因为如果庄名扬志在赚钱,那他完全可以专注于经济案件,没必要巴巴地跑到香港去镀金。

“律师的最高荣誉,不是在经济案件中赚大钱,而是在刑事案件中取得成功,保护生命和自由!”庄名扬非常肯定地道:“我要做的,是成功的刑辩律师!”

“说得好!”李强一拍大腿:“小庄你能有这样的雄心壮志,我支持你。不过我很奇怪,以你连中组部都能惊动的背景,还有必要跑到香港镀金,为自己增加筹码?”

“真是什么都瞒不过李大哥……”庄名扬笑了,微微摇头道:“我不想总是借势。借来的总是借来的,永远不属于自己。更何况,要真正让法律圈子里的人敬畏,就要靠自身在这个圈子中的名望,来自圈子外的力量再大,也不能永远依靠!”

“可是我真有点开不了口,我毕竟还在实习期呢……”说起来李强对自己是有知遇之恩的,庄名扬有些不好意思。

“呵呵,你要去香港,也未必影响实习啊?”李强微微一笑:“市局多次提倡我市律师要走出国门、走出大陆,去一些法治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学习,无论是实习律师或是执业律师,在学习期间都不影响正常注册,执业年限也正常计算。香港虽然不算国外,却也符合市局的要求,事实上我市有几位律师,分别去了澳大利亚、香港、甚至是英国学习,只不过这种有远见的律师很少,出去学习的费用也高了些,就连我,这些年也只是注重经济案件,没有动过这个念头。”

“小庄,如果你有这个打算,所里甚至可以替你承担一部分学习费用。”李强呵呵笑道:“当然了,这也不是白给你的,你必须答应学成后在所里最少执业三年。另外我们所也准备在明年或者后年,在香港成立一家分所,到时候你可以担任分所主任的职务。”

“还有这个说法?”庄名扬以前就是个法工,自然没了解过这些事情,如果能像李强所说的这样,不但不耽误大陆这边的实习和注册,还能去香港学习,那可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我还会骗你麽?”李强笑了:“小庄,我刚才的提议你可以考虑下。”

“呵呵,李大哥见外了,您的条件我都答应,不过学费就不必要所里负担了。”庄名扬笑道:“我还有些积蓄。”

“呵呵,那好吧。你开着路虎,本来也是个小富翁嘛。”李强笑了:“市局那边的手续你就不必担心了,所里会帮你弄好的。庄老弟,希望几年之后你学成回来,成为载誉而归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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